起 诉 书
湘芷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田丰,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居委会**街,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巷**号。因吸食毒品,2018年7月被麻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11月27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13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13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田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0时、11时许,被告人姚某甲分别从杨某某、“德华”手中各购买了一个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毒品零包,并通过微信分别支付给了杨某某、“德华”35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甲在芷江镇恒悦假日酒店一楼大厅将一个甲基苯丙胺零包贩卖给了吸毒人员姚某乙,获毒资款400元人民币。当晚22时许,被告人姚某甲又在芷江镇望城坡路段贩卖给了姚某乙一个甲基苯丙胺零包,获毒资款400元人民币。此次姚某乙从姚某甲手中购买的甲基苯丙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净重0.46克。该查获的疑似物经过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1月12日18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来到被告人田丰家中喊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220元人民币给田丰。随即,田丰通过微信联系吸毒人员姚某乙要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向其微信转款200元人民币。姚某乙于是联系了上述的被告人姚某甲向其购买400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姚某乙买到甲基苯丙胺之后,将200元的甲基苯丙胺交给田丰,剩余的甲基苯丙胺由姚某乙本人同朋友一起吸食。当晚21时许,被告人田丰与刘某某筹足395元人民币,再次联系姚某乙要其帮忙购买400元的甲基苯丙胺,姚某乙于是再次从姚某甲手中购买了400元的甲基苯丙胺,并要田丰到自己家中来取。田丰在出门找姚某乙拿毒品时被芷江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姚某甲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姚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甲、田丰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田丰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 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丰曾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姚某甲、田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姚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银萍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田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3册、光碟1张;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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