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1979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街**号。曾因赌博,于2016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的决定。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曾晓峰,广东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住**县**镇**村**小组。曾因赌博,分别于2009年、2013年、2014年和2019年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的决定。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市,住**镇**街**号。曾因赌博,分别于2013年、2014年和2016年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的决定。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邝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住**镇**路**号**小区**号。曾因赌博,于2019年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2次行政处罚的决定。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镇**村委**号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219730319631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区**镇**村**屯**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后于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涂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住**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3********,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镇**村**屯**号。曾因赌博,于2013年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的决定。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住**镇**村**号。曾因赌博,分别于2011年、2015年、2017年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的决定。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镇**村**号。曾因赌博,分别于2012年、2016年和2018年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的决定。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乙,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41228152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巷**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叶建华,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5********,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社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30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1********,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住**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8年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的决定。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等21人涉嫌开设赌场罪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2020年4月30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起,被告人姚某甲在其居住的东莞市**镇**社区**街**号**公寓内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至2019年2月开始,姚某甲纠集了被告人黄某甲、袁某某、黄某乙、秦某某、刘某某、吴某甲、熊某甲、涂某某、李某某、邝某某作为赌场股东,被告人薛某某、邵某某, 韦某某、申某某作为赌场荷手负责发牌抽水,被告人陈某某、姚某乙负责在赌场扫码兑换现金,吴某乙负责管理赌场水钱;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负责开门、望风;被告人贾某某为赌场维持秩序。上述人员在**公寓**楼、**楼开设赌场,供他人以赌“三公”和打麻将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
2019年12月27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被告人抓获归案,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73353元以及赌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熊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等21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黄某甲、熊某甲、邝某某、吴某甲、李某某、刘某某、涂某某、秦某某、袁某某、黄某乙、韦某某、申某某、薛某某、邵某某、贾某某、吴某乙、谭某某、姚某乙、陈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彭少杰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黄某甲、熊某甲、邝某某、吴某甲、李某某、刘某某、涂某某、秦某某、袁某某、黄某乙、韦某某、申某某、薛某某、邵某某、贾某某、吴某乙、谭某某、姚某乙、陈某某、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47册(含光盘6张、U盘2个)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十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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