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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76号

    被告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6********,汉族,中专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址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5时34分,被告人姚某甲驾驶粤ER****号轻型厢式货车载着被害人林某某由新兴县城往天堂镇方向行驶,途经新兴县G359线134KM+200M (竹镇榄根村)路段时,与同向在前由王某甲驾驶并搭载着王某乙的赣C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赣C****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林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姚某甲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2020年1月21日,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该宗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姚某甲承担该宗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某、王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有自首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裕志

检察官助理:徐柳娴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姚某甲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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