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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6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姚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劲隆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沂水县**镇**村武某某1人)沿沂水县南一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许家湖镇后岜山村匝道,向右转弯过程中,与沿滨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鲁******号“凯马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姚某甲受伤、武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姚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72mg/100ml。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姚某甲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李某某、姚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5394****);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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