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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交通肇事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厂厂长,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姚某甲酒后驾驶浙AY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杭州市萧山区**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线1KM+800M**镇**村**组地方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陈某甲驾驶的共享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甲让他人出面顶替,后被抓获归案。被害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7日放弃治疗出院,于2019年10月21日在家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于2019年9月7日出院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姚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姚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人民警察证,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行单,移动亲情网说明,话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谅解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查询结果,全省违法犯罪人员查询结果,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莫某某、金某某、陈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法医学文证审查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崇杰

检察官助理:李叶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姚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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