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街道**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4时28分许,被告人姚某甲持“B2”型驾驶证,驾驶渝BZ****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娄山关方向沿包南线往蟠龙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包南线2089KM+500M(小地名:马鞍山转盘)处时,与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倒地后,渝BZ****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与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上乘坐人王某某发生碾压,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人姚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归案说明、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责任认定书、工伤待遇支付汇总表、太平洋保险公司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机动车保险损失计算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车辆鉴定、尸检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驾驶安全性能不符安全标准的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同群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桐梓县**街道**村**街**号家中,电话:13118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
5.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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