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镇**社区**号。被告人姚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何某某、颜某甲和傅某某的近亲属颜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姚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杨先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甲驾驶牌号为苏A2****轻型普通货车,沿西部干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区竹镇镇八里村路段时,撞到前方同方向由颜某乙驾驶的未经登记的手扶拖拉机尾部,造成颜某乙及其车上乘员何某某、颜某甲受伤,傅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傅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颜某乙、何某某、颜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物证鉴定室、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建军
检察官助理:高万青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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