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区**座**房,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区**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姚某甲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醉酒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34mg/100ml)驾驶一辆粤E7****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广佛江珠55km+552m季华东出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燕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区**座**房,联系方式:18576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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