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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46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6********,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路**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0时许,被告人姚某甲酒后驾驶贵GP****号小型轿车搭乘姚某乙从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路的职工宿舍出发,沿思源路行驶,当车行驶至思源路与方正大道交汇处附近路段时被执勤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5mg/100ml。民警随后带其至北碚区盈田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静脉血。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姚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姚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0]31628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指认等笔录;

6.查获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在道路上醉酒载人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翠兰

检察官助理:赵海龙

 2020年79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路**有限公司职工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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