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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房(户籍地广西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甲饮酒后驾驶桂A****1号牌小汽车行驶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上尧村八组上尧镇龙坡13号旁村道时,与刘某甲驾驶的桂A****2号牌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经鉴定,姚某甲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74.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

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频情况说明、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现场及监控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姚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莹  

检察官助理:李柳

2020年4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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