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镇**村**号。被告人姚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沛县沿湖大堤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杨屯镇卞庄北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鲁DD****小型普通客车相撞,执勤民警发现姚某甲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姚某甲静脉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1.7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经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甲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姚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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