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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监利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监利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甲饮酒后驾驶琼A****R小型普通客车,载姚某乙从监利市**镇**小区附近出发,同日19时47分许,姚某甲驾驶该车行驶至**镇**路与**大道十字路口附近时,遇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姚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1000ml。随后,民警将姚某甲带至监利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湖南省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姚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琼A****R小型普通客车实物照片;2.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送达回证等书证;3.证人姚某乙的证言;4.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湖南省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5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光碟;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阳武

检察官助理:周  哲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全案证据和材料共1册,光碟1碟;

3《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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