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东港市龙王庙镇潘家村**组**,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姚某甲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04月15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姚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09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值班律师陈凯,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姚某甲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赵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姚某甲在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号的家中容留赵某某吸食吸食少量冰毒(甲基苯丙胺)、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姚某甲在株洲市天元区**酒店8313房间容留赵某某吸食少量冰毒、麻古。
3.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姚某甲在株洲市荷塘区**酒店**房间容留赵某某吸食少量冰毒、麻古。
4.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姚某甲在株洲市天元区**号**公寓**房间容留赵某某吸食少量冰毒、麻古。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甲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胜
检察官助理:张维伊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壹份。
3.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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