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32001********,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姚某乙(已判决)因男女朋友感情问题与周某某(2001年**月**日出生)发生矛盾,后姚某乙联系在江苏省打工的被告人姚某甲帮忙打架,姚某甲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的方式邀集张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又邀集程某(已判决)、朱某某(已判决)帮姚某乙打架出头,并让张某某等人在打架时拍摄视频。张某某、程某某、朱某某三人于2019年7月11日18时许来到肥东县**镇**路**培训中心,将周某某带至肥东县**镇**路**附近的空地后,张某某手持从自身解下的皮带强迫周某某跪在地上并让周某某用自己的手打自己脸部,时间长达约2分钟;在周某某打自己的过程中,张某某用语言对周某某进行辱骂威逼,在周某某停止打自己时,张某某和程某某二人将周某某摔倒在地上,张某某用拳头殴打周某某的头部等部位,程某用从自身解下的皮带殴打周某某的臀部等部位,导致周某某的头部等部位受伤。在此期间,张某某和朱某某先后用张某某的手机持续对此过程进行视频拍摄。在对周某某殴打之后,张某某将该视频发送给姚某甲看,姚某甲将该视频发送给姚某乙看;此外张某某通过自己的QQ(昵称:某某,账号:24********)空间“说说”将该段视频上传网络,被150多人浏览,情节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伤情照片等书证;2.手机、皮带等物证;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同案人张某某、姚某乙、程某某、朱某某的供述;6.辨认、检查笔录;7.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8.电子数据、截图;9.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乙因男女朋友关系问题与未成年人周某某发生纠纷后,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通过被告人姚某甲邀集未成年人张某某、程某某、朱某某随意殴打、侮辱周某某,致周某某轻微伤后果,并将对周某某实施殴打、侮辱的过程拍摄后上传至网络,被150多人浏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被告人姚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席庆堂崔晓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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