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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武胜县********号,农村居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姚某甲在武胜县**镇**路**号门市内,放置36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李某某、林某某等人赌博,并叫其妻子杨某某和侄儿媳妇段某某负责收钱和给客人上、下分,侄儿姚某乙负责在门市外望风。期间,被告人姚某甲非法获利二千余元。

另查明,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姚某甲主动到武胜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姚某甲退赃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武胜县**镇**路**号门市内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建波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4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补充材料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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