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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944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住深圳市龙岗区**村**,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甲自2019年2月15日以来,在赌博网站“**会”上注册账号(d**),通过手机微信(微信号IDEA**、yzy13**)接受赌客投注“香港六合彩”的方式开设赌场。姚某甲将他人投注的赌资投入赌博网站,根据“六合彩”的开奖结果和网站规定的赔率给赌客计算输赢,并通过网站的返点抽水获利。姚某甲自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每周接收赌客投注三期,共计约收12期。根据微信接受投注记录和现场投注统计,一共有26个人分别通过微信和现场投注方式向姚某甲投注“六合彩”。根据微信交易记录统计,其中18人通过微信投注金额共计为115492元人民币。因赌博网站设置只保存最近三期的赌博记录,因此,有确切投注记录的只有抓获前近三期的投注记录,其中2019年3月09日,姚某甲接受投注74388元,网站返点1822.18元,2019年3月12日,接受投注39840元,网站返点1240.20元,2019年3月14日,接受投注36850元,网站返点1219.78元,三期共计接受投注151078元,网站返点4282.16元。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姚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货单,面值20元的人民币4张,手机、平板电脑等物证;2.姚某甲的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员指纹卡,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投注金额汇总表,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3.证人姚某乙、任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4.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微信聊天记录、下注记录、光盘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宗传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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