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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056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镇**村**号。2010年9月3日,因犯赌博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3月26日,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日;2020年1月15日,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1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对陈某某与徐某某、王某某、姚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7)浙0483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某支付借款本金共计950万元及利息,被告人姚某甲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姚某甲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17日,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0月20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姚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件,要求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支付申请执行款10206402元、执行费7760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被告人姚某甲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也未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自己位于本市**镇**村**路**号的房产及租金收入情况,先后于2018年3月26日和2020年1月15日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姚某甲将上述房产以14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姚某乙,所得款项部分用于其自建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房屋转让协议等书证;

2.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志勇

检察官助理:周红瑜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三册(电子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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