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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挪用资金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738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号。曾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月27日至2018年1月26日止。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8日、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辽宁分公司)与被告人姚某甲签订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内部责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对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工程款项必须先进入甲方指定或特批开设的银行专用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所有权归属甲方”、“工程款应在承包期内专款专用”等内容。2010年11月,**建设签订合同承建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中海国际社区一期北八栋(二标段)工程项目,2011年4月14日,**建设辽宁分公司任命被告人姚某甲为中海国际社区一期北八栋(二标段)工程项目负责人。

2012年10月31日,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与**建设辽宁分公司签订房屋抵款协议,双方约定中海地产(沈阳)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053805元的价格将两套中海国际社区的房屋抵扣**建设辽宁分公司的工程款。被告人姚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将其中一套房屋于2012年11月5日转让在自己妻子金某某名下,私自将另一套房屋于2012年11月6日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实际得款人民币80万元后用于与**建设无关的支出。经**建设辽宁分公司内部结算,中海国际北八栋(二标段)工程项目亏损人民币8627037元。

2018年11月26日,姚某甲在浙江省泰顺县司前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总承包合同、工程内部责任承包合同、劳动合同、任命文件、工程结算协议书、会计凭证、银行明细、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于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超华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749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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