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镇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甲于2017年3月末在镇赉县**镇**村东侧树地内,与宋某甲因土地纠纷问题发生争执,用拳脚将宋某甲打伤,致宋某甲肋骨骨折。经鉴定,宋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发后姚某甲近亲属赔偿宋某甲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姚某甲于2017年春以同村徐某某承包耕种的**村**屯东北方向小泡子地为三社集体土地的名义,串联老百姓上访告状威胁徐某某、王某甲,向徐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向时任村**王某甲索要人民币10000元,王某甲与徐某某迫于压力,二人分别给姚某甲人民币3000元,由王某甲交至姚某甲手中。
被告人姚某甲于2019年4月末以举报王某甲当村委会主任期间将100公顷草原开发成耕地卖给个人的名义威胁王某甲,向王某甲索要人民币20000元,王某甲迫于压力给姚某甲人民币15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前科劣迹情况证明、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委托书、基本情况登记表、谅解书、和解协议、姚某甲上访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宋某乙、姚某乙、姚某丙、梁某某、王某乙、孟某某、孔某某、李某甲、张某某、任某某、吴某某、王某丙、刘某某、李某乙、宋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甲、王某甲、徐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镇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庆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