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晋中市太谷区,现住太谷区**镇**街**巷**号,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姚某甲与其大姐姚某丙、二姐姚某戌、大哥姚某丁等人在**村其母亲的住处商议办理父亲姚某戊去世三周年的事项,被告人姚某甲因与姚某丁、姚某丙的意见不一致,便随手拿起一把扫炕笤帚砸姚某丙,致被害人姚某丙的眼部受伤。经太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丙的损伤符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鸿鹏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区**镇**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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