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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故意伤害案)_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72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沙河市**办事处**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当日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8时许,被害人韩某甲与丈夫姚某乙翻盖房子时,与邻居被告人姚某甲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架,姚某甲等人将姚某乙、韩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韩某甲左侧第5、6、7肋骨骨折,其损伤为轻伤二级;姚某乙右侧第2、3、5及左侧第5、6肋骨骨折,其损伤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医院病历、和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甲、姚某丙、姚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乙、韩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损伤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花君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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