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5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石家庄市赵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7日09时50分,被害人姚某乙与被告人姚某甲弟弟姚某丙在疙瘩头办事处发生口角后打架,姚某甲赶到后与姚某丙一起和姚某乙、姚某丁兄弟俩人在办公室内相互殴打,姚某甲致姚某乙受伤,经鉴定姚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姚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跃云
检察官助理:石文庆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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