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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81********,汉族,中专文化,司机,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3日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被武当山公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8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9月20日至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8日23时许,姚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江某某在武当山特区**宾馆门前因当晚20时许两人抢着揽客送到十堰的问题发生争执,随后姚某乙与江某某发生厮打。姚某乙的哥哥被告人姚某甲坐在自己的出租车里看见弟弟姚某乙与别人斯打起开便下车拦架,但江某某误以为姚某甲要打自己,便挥拳要打姚某甲,姚某甲上前对江某某进行殴打,姚某甲用拳头朝江某某鼻子及嘴巴各打一拳。

2017年11月7日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江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畅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武当路武当一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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