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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盗窃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姚某甲曾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被告人姚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甲于2018年至2020年6月间,在东海县青湖镇境内,先后实施盗窃作案3起,共窃得2条哈德门牌香烟、1辆废旧红色脚蹬三轮车、1个水泵,1个电热水壶(没有底座)、1个新铁锅、1个铝锅、1把铁锁、1辆菲利普牌两轮电动车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84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姚某甲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东海县青湖镇青西村其前妻阚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际,将阚某某客厅中的2条哈德门香烟盗走,价值人民币约100元。

2.2020年4月9日9时许,被告人姚某甲到东海县青湖镇齐庄村姚某乙母亲家,趁家中无人之际,盗窃1辆红色废旧脚蹬三轮车、1个水泵、1个电热水壶、1个铁锅、1个铝锅、1把铁锁等物品,后拿到同村马某某家破烂厂以人民币94元的价格卖掉。经价格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90元。

3.2020年6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姚某甲在东海县青湖镇东岭村张某某家门口,将张某某的1辆黑色菲利普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被告人姚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被盗物品部分已追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东公(青)行罚决字〔2019〕3150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马某某、蒋某某证言;

3.被害人姚某乙、张某某、阚某某陈述;

4.被告人姚某甲供述和辩解;

5.东海县价格认定中心东价认刑〔2020〕113号、153号价格认定意见;

6.东海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东海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博

检察官助理:潘亚萍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联系人青湖派出所张楠,电话1506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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