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刑诉〔2020〕Z204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常春纸业有限公司原职工,现住泾县**有限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县**乡**村**组)。被告人姚某甲曾因饮酒驾驶,于2020年4月22日被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姚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姚某甲因生活拮据, 欲盗窃其所在工作单位安徽常春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春纸业)宣纸变卖,并通过微信与汪某某取得联系,二人商议宣纸出售事宜后,姚某甲翻窗进入常春纸业库房盗窃作案二次,所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甲翻窗进入常春纸业库房盗窃宣纸四箱(四尺手工书画纸,每箱5刀,共20刀)。后搭乘事先联系的沈某某牌号皖P*****私营出租车将所盗宣纸运至泾县泾川镇舒阁宾馆。次日,姚某甲将所盗宣纸以1050元价格卖给汪某某。
2.2020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甲再次翻窗进入常春纸业库房盗窃相同宣纸四箱,共20刀,并将所盗宣纸搬至常春纸业围墙外约100米草地上,欲搭乘沈某某私营出租车离开时被附近居民发现。后姚某甲将所盗宣纸遗留现场并逃离。
经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姚某甲所盗宣纸总价值人民币7200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姚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泾县公安局从汪某某处扣押被盗宣纸16刀,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姚某甲主动退赃156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汪某某、廖某某、丁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泾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泾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森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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