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乡**村**社**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宿舍。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8日至5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4月10日)。被告人姚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姚某甲在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担任东直门街道“东二食堂”厨师兼主管的职务便利,将其负责管理收取的公司营业款共计57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姚某甲于2019年12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账本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案发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京媛
检 察 员: 王丽娟
2020年5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八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