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诉刑诉〔2020〕122号

被告单位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乙,住所常州市武进区**镇**路**号。

诉讼代表人姚某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31988********,汉族,大专文化,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号。被告人姚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姚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姚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姚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姚某甲为使其经营的被告单位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偷漏少缴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资金走账等形式,接受陆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29972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00685.79元。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入账抵扣税款。

被告人姚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工商登记资料、发票抵扣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被告单位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姚某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姚某甲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被告单位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姚某甲及被告单位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均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锦涛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