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姚某甲,绰号姚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镇**村**号。被告人姚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姚某甲结识被害人甘某某并互加陌陌、微信。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归还银行贷款、发生车祸需要交纳保证金从而获取保险理赔等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甘某某人民币196176元,后用于归还高利贷、消费、赌博等进行挥霍。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姚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姚某甲已退还被害人甘某某人民币20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借条、收条、转账记录统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沈清慧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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