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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街道**号。被告人姚某甲曾因非法侵入住宅,于2019年2月28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姚某甲经他人介绍向刘某某出借人民币26500元(借条金额为33000元),刘某某将其皖P1X352现代名图轿车交给姚某甲作为担保,双方约定刘某某还款时只需支付28000元即可取回车辆,姚某甲另支付介绍人介绍费3500元。同年9月13日,刘某某联系姚某甲想还款取车,被告人姚某甲认为刘某某此时还款取车自己会亏本,因此借故拖延至15日,刘某某仍然表示想还款取车,姚某甲遂预谋收取刘某某还款后不承认收钱一事,再要求刘某某按照借条金额还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处理此事。当日下午,姚某甲开自己的轿车跟刘某某及其朋友聂婷妹见面,为避免转账留下痕迹,其要求刘某某现金还款,且拒绝对方拍照、录像要求,被告人姚某甲收取了刘某某给付的现金人民币28000元之后以帮其取车为由开车离开并直接将收取的现金藏匿在其杨滩家中。后刘某某再联系姚某甲要求取车时,姚某甲坚称刘某某未还款给自己并要求其报警或者按照借条金额还款33000元,刘某某无奈报警之后,被告人姚某甲在广德市公安局杨滩派出所仍称自己未收到钱。此案转由广德市公安局处理之后,被告人姚某甲前两次接受讯问时仍然称自己未收到钱,直到第三次接受讯问开始才承认刘某某所述还钱属实。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姚某甲的姐姐姚某乙将刘某某车辆退还,刘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姚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 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3.​ 视听资料;

4.​ 证人姚某乙、姚某丙等的证言;

5.​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6.​ 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胜男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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