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963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3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姚某甲为骗取他人钱财,打着经营中药材生意急需要人民币200万的幌子邀请被害人赵某某入伙,被害人赵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8月10日在住处(深圳市福田区**栋**房)通过手机银行APP将人民币50万元转给了被告人姚某甲,此后被告人姚某甲以购买药材为由陆续要求被害人赵某某转款,同时还通过微信发送一些“30吨222元利润8等于666”之类的信息给被害人赵某某,致使被害人赵某某每次均能按被告人姚某甲的要求通过手机银行APP将货款转给被告人姚某甲,直到2019年9月24日,被害人赵某某发现被告人姚某甲有赌博行为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被告人姚某甲每次收取被害人赵某某所转的货款后并未采购药材,而大部分的货款用于赌六合彩挥霍。经司法审计,从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被告人姚某甲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4744500元。
2020 年3月28日0时40分许,公安民警在佛山市**区**园**门口将被告人姚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1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乙、李某某的证言,严某某、黄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察、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辩认、扣查、提取笔录;7.鉴定意见:涉案手机数据恢复鉴定意见书、涉案资金往来审计报告书;8.视频、电子资料:公安民警到案发地点调查取证的录像视频,银行交易、电子数据检验鉴定电子资料,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成和
检察官助理:胡红云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0张、U盘1个。
3.涉案苹果手机1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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