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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贩卖毒品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1〕Z38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吸毒,于1999年11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0年2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于2016年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2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姚某甲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在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黄厝塘头黄某某经营的棋牌室旁一小巷贩卖给姚某乙(已行政处罚)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77克。

被告人姚某甲于2020年10月22日在莆田市涵江区**镇**村**路**号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10月24日,民警对被告人姚某甲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村**号家中进行搜查,查扣甲基苯丙胺0.6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重笔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乙、方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4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被查扣的甲基苯丙胺1.42克现交缴至莆田市荔城区禁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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