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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甘肃**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镇**路**号,住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告人姚某甲使用其弟弟姚某乙的身份证,在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路**号**层**室注册成立了甘肃**投资有限公司,姚某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成立后于2014年6月至12月期间,通过向张某某、王某某等不特定多名群众虚假宣传,以10000元起步,三个月1.2%、六个月1.3%、十二个月1.5%不同档次高额现金返利等手段,与张某某、王某某等60名群众签订借款担保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90000元整,返还群众投资利息142765元,造成投资群众实际损失3157235元。案发后,被告人姚某甲向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涉案财物专用账户退款2530000元,向被骗群众以货物抵账方式退赔658000元,并取得多数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姚某甲在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办的甘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身份信息、借款担保合同书复印件、承诺函、收据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甘肃**投资有限公司退款明细、收据、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检验报告、谅解书、内资企业基本信息、**公司员工通讯表、宣传彩页、考勤及工资表、商铺租赁合同、证人证言、各被害人陈述、审计报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路晓峰

  检察官助理:杨  瑶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意见书各一份。

4.涉案款项253万元、电脑等物品已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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