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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非法拘禁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Z123号 

  被告人姚某甲(绰号:四某某、亚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村委会****队,住户籍地。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9年、2012年、2016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害人蔡某某因赌博向吴某甲、吴某乙、姚某乙(均已起诉)借高利贷后未予偿还。为讨要债务,2014年8月某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甲伙同吴某甲、姚某丙、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开车至万宁市**镇**安置区**商务酒店处,由姚某丙、吴某甲到**商务酒店的二楼咖啡厅找到蔡某某并将蔡某某带至**商务酒店大门口。吴某甲要求蔡某某上车遭到拒绝后,被告人姚某甲和吴某甲等人遂强行将蔡某某拉上车,后被告人姚某甲和吴某甲、苏某某等人开车将蔡某某带至**镇**路**号二楼**茶馆一房间包厢内。当时在** 茶馆的吴某丙(已起诉)、姚某乙看到吴某甲等人将蔡某某带到茶馆房间,遂和吴某甲、苏某某、姚某丙、姚某甲一起在房间对蔡某某进行辱骂,期间姚某甲用木棍欧打蔡某某的手脚和腰部,威逼蔡某某还钱。持续约二、三个小时后,姚某乙强迫被害人蔡某某签署了一张欠条,吴某甲等人才让被害人蔡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姚某甲、姚某乙、吴某丙、蔡某某、陈某某、施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3、​ 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施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5、同案犯的供述:吴某甲、姚某乙、姚某丙、吴某乙、吴某丙、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系以吴某丁为首恶势力集团的重要成员,其受吴某甲、姚某丙等人指使,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为恶势力集团成员实施犯罪,应从重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伊凡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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