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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63********,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住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甲为了方便打猎,多年前从他人处购得疑似火药枪一支。2019年6月5日,姚某甲主动把其所持有的疑似火药枪上缴给天柱县公安局高酿派出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送检的疑似火药枪(QDNGASF-JC-HJ-2019-54-01)为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交的枪支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姚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姚某甲主动上交其所持有的枪支,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庆恩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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