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姚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村委**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8月17日被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1月25日被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朱某某,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311176604。
被告人张某涛,绰号:张果老,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福安村委会福安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1月25日被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22日被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1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马某某,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111815973。
被告人谭某,绰号:谭球,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9********,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街**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6月22日被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7日被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7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张某某,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4201110742072。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九龙街道撒召村委会大寨141号,捕前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村委**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8日被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段某某,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748928。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扁头、瘪头,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昆明市晋宁区新街镇黄家庄村37号,捕前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幢**号。因赌博于2008年12月31日被晋宁县公安局行政罚款300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23日被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唐某某,云南云誉(瑞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1211426777。
被告人杨某,绰号:老杨,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无。
被告人赵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福安村**号。因吸毒于2013年2月22日被晋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李某奎,云南正能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210800515。
被告人周某1,绰号:大师,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晋江村10号,捕前住昆明市晋宁区晋城**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8月31日被晋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赵某某,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576230。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朝,绰号:海狗,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镇**村**号。因吸毒于2017年1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无。
被告人李某俊,绰号:鸭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村**号**号。因赌博于2016年2月3日被晋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无。
被告人尹某某,曾用名:尹佳聪,绰号:小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十里**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无。
被告人周某2,绰号:耳朵,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200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无。
被告人袁某,曾用名:袁瑞,绰号:烟筒,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村**号。因吸毒于2018年6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无。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大白免,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新街镇福安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2年7月10日被晋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6年2月24日被晋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6年7月6日被晋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无。
被告人宋某,曾用名:宋禹,绰号:老杨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村**号。因赌博于2014年12月3日被晋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6年6月8日被晋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无。
被告人申某某,绰号:疯子、小年,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昆明市晋宁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捕前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因吸毒于2016年5月26日被晋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8年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处以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无。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小方、方弟,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苏某某,云南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710529657。
被告人张某华,曾用名:张勇某,绰号:扫把,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无。
被告人纳某某,绰号:老野,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镇**房**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无。
被告人李某坤,绰号:炳杰、炳集,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昆明市晋宁区新街镇古城村2号,捕前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小区**栋**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2月16日被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月15日减刑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批准,于2018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陈某,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411872754。
被告人倪某某,绰号:掰脚老五,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昆明市晋宁区新街镇福安村委会福安村113号,捕前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花园**幢**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张某涛、谭某等20人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包庇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期限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纠集张某涛、谭某、王某等人于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以暴力手段,在昆明市晋宁区晋城**路、安乐村、小石咀村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姚某为首,被告人张某涛、谭某、王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公共秩序,并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一)2017年9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姚某、张某涛、倪某某、李某坤在昆明市晋宁区晋城**路重庆张记兄弟鱼庄门口,因琐事与朱某某、张某丙发生口角,被告人姚某、张某涛、李某坤、倪某某便对张某丙、朱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张某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朱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二)2018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魏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晋城**村汇源达超市,因姚某未支付购买牙膏的货款与超市老板王某某发生口角,姚某、魏某某对王某某及王某某的姐夫徐某某进行殴打。随后姚某指使纳某某、张某华、王某持拖把、匕首对王某某、徐某某实施殴打,致王某某、徐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
李某乙因砍伤申某某产生纠纷,李某乙屡次要求被告人姚某出面解决,但一直未果。2018年9月24日19时许,李某乙打电话再次纠缠姚某,姚某产生了报复李某乙的想法。姚某邀约了谭某、张某涛、王某、黄某某、赵某、陈某某、宋某、杨某、李某俊、袁某、周某1、周某2、尹某某、李某等14人聚集到昆明市晋宁区晋城**村委**村**号姚某家门前,商议如何报复李某乙。被告人张某涛、谭某、王某、赵某、黄某某、陈某某、宋某准备好刀、钢管、棒球棒、木棒等工具埋伏在姚某家对面的车辆后面,被告人杨某、李某俊、尹某某、周某1 、周某2、李某、袁某准备好木棍、竹子埋伏在姚某家大门前面的小树林内。其间,陈某某因要接送家人驾车先行离开。至22时30分许,李某乙驾驶云******黑色红旗轿车来到姚某家门前与姚某发生争吵。在被告人姚某的指使下,谭某先持刀砍伤李某乙右手,随即谭某、王某、张某涛、赵某、李某俊、尹某某、李某、周某1、周某2、杨某持工具对李某乙进行殴打,致李某乙受伤倒地。被告人张某涛、李某、赵某、谭某、王某、李某俊、尹某某又将李某乙停放在现场的黑色红旗牌轿车砸坏。经鉴定,李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被损坏的车辆价值人民币5630元。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申某某到场并向公安机关作出是申某某用刀将李某乙砍伤的虚假供述,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刀、竹棍、木棍、竹片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倪某忠、姚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朱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张某涛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车辆损坏价格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管制刀具认定书等;7.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等: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手机拍摄视频、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上列二十一名被告人分别负有以下罪责:
被告人姚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为报复他人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涛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杨某、袁某、宋某、周某1、周某2、陈某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李某俊、尹某某、李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仍然作假证明进行包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华、魏某某、纳某某、李某坤、倪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姚某系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张某涛、谭某、王某系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在该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赵某、黄某某、杨某、周某1、周某2、袁某、李某、李某俊、尹某某、陈某某、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谭某、周某1、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张某涛、谭某、王某、赵某、李某俊、尹某某、李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庆华、何莹
2019年7月12日
附:1.被告人姚某、张某涛、谭某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黄某某、陈某某、魏某某、张某华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杨某、周某1、李某、李某俊、尹某某、周某2、袁某、宋某、申某某、纳某某、李某坤现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被告人倪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光碟136张。
3.主要证据目录1份。
_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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