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刑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孝昌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乡**村**组,住湖北省孝昌县前洲桃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孝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朱某某与王某某(均另案处理)邀约合作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19年10月,朱某某通过王某某认识了魏某某(另案处理)并添加为QQ好友,共同实施电信诈骗,具体由朱某某、王某某负责实施诈骗,魏某某负责将诈骗的钱通过POS机套现,并收取套现金额的12%作为手续费,剩余的钱王某某与朱某某平分。尔后,魏某某找到有POS机业务的陈某(另案处理),将欲参与王某某、朱某某诈骗洗钱一事告知陈某,并约定二人平分12%的手续费,陈某予以答应。随后,魏某某、陈某找到陈某甲、谢某某、李某、张某、刘某等人办理了九张银行卡专门用于洗钱,后魏某某将谢某某、陈某甲银行卡卡号和密码交由朱某某使用。
2019年夏季,朱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涂某某(另案处理);同年10月份,朱某某邀约涂某某、被告人姚某某到湖南**游玩,后在朱某某的介绍下,涂某某、姚某某认识了王某某,王某某将其在实施电信诈骗一事告知涂、姚二人,并与朱某某一同邀约涂某某、姚某某参与实施电信诈骗,二人遂同意并加入。朱某某通过QQ在网上购买有需求办卡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后交给话务员涂某某、姚某某,话务员通过拨打电话以代办信用卡需要收取200至300元不等的资料费为由,要求被害人将钱转入朱某某和王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中。尔后,朱某某和王某某将假信用卡寄送给被害人,并要求被害人按照所寄的开卡流程去操作。流程结束后,涂某某、姚某某要求被害人按办卡额度的2%-3%缴纳手续费,被害人将手续费转入陈某甲等人的银行卡中后,朱某某、王某某告诉被害人会将“信用卡激活传真单”传给相关开户银行,银行稍后会有工作人员联系,随后将交了手续费的被害人信息发送给朱某某,再由朱某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给被害人打电话,以担保公司代为办理的信用卡需要验资为由,根据开卡额度要求被害人将一定数额的资金转入其提供的银行卡中,等被害人将资金转入陈某甲等人的银行卡后,朱某某就继续以卡内流水不够为由继续让被害人向陈某甲等人的银行卡内转钱,由此向被害人骗取数千至上万元不等的验资费。
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朱某某、涂某某、姚某某以上述方式从陕西省**市**区杨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从安徽省**市**区蒋某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43500元,从安徽省**市**县滕某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23000元,从广东省**市**区王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3800元,从贵州省**市**区吕某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81800元。
被告人姚某某、涂某某按照个人诈骗数额的20%提成。期间,涂某某获利人民币1200元,姚某某获利6000余元。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广发银行卡照片;
2.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81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凌鹏
检察官助理:赵茜娴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5册(含光盘2张)、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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