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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诈骗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诈骗案,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姚某虚构其可以找虾子派出所内勤阳某帮被害人何某某找工作的事实,并以帮被害人何某某办理虚假的学历证书、送礼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何某某微信转款共计人民币2100元。

2、2020年7月8日至7月22日期间,被告人姚某虚构其有一个虾子派出所辅警的名额,其可以通过疏通关系帮被害人唐某丙的弟弟取得该名额的事实,并以请领导吃饭、买烟酒送礼、交服装费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唐某丙微信转款共计人民币16200元。

3、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姚某虚构其可以通过疏通关系帮被害人黄某某获得虾子派出所辅警职务的事实,并以送礼、缴纳报名费、培训费、体检费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微信转款共计人民币1430元。

以上骗取的人民币共计19730元全部被姚某用于个人日常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手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清单、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丙、何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唐某乙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唐某丙、何某某、黄某某的财物共计19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显

肖华华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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