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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姚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7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6月1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17日、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8);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26日、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姚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姚某向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50000元的老虎骨头,被告人姚某先向陈某某(另案处理)的工行卡支付30000元购买虎骨的定金,后陈某某(另案处理)将老虎骨头邮寄给被告人姚某,随后被告人姚某再次向陈某某(另案处理)的工行卡支付购买老虎骨头尾款20000元,老虎骨头被姚某用来泡酒。民警从被告人姚某家中搜查出泡酒内的疑似动物骨头,被告人姚某供述该骨头系向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的老虎骨头。

经鉴定,被告人姚某用于泡酒内的疑似动物骨头是狮子骨,物种的种属为食肉目猫科豹属狮,保护级别为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价值为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流水交易明细、自述情况以及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指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未经批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姚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5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现取保候审,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88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1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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