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姚正宇,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住黄山市歙县**镇**村**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0月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正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3日2时50分许,姚正宇窜至黄山市人民医院感染科一楼1床,盗窃了一个黑色单肩包(内有现金一万余元)。
2、2020年7月18日2时30分许,姚正宇窜至黄山市人民医院急诊楼三楼23床,盗窃了一个黑色单肩包(内有现金900元左右)。
3、2020年7月25日2时许,姚正宇窜至黄山市人民医院内科4楼5床,盗窃了一个蓝色单肩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
4、2020年7月26日14时许,姚正宇窜至维多利亚东苑无忧教育楼下,盗窃一辆未上锁的美利达自行车,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自行车被盗时在屯溪区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527元。
5、2020年8月21日2时许,姚正宇窜至黄山市人民医院内科楼7楼血液科1床,盗窃了一个黑色双肩包(内有现金1800余元)和一部黑色vivo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汪某某、疏某某、项某某、姜某某的陈述;
3.证人姚某甲、姚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姚正宇的供述和辩解;
5.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正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飞
检察官助理:章彩虹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姚正宇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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