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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求林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姚求林,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镇**村**组**号。1997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求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求林伙同潘某某、阳某某、郭某某、肖某某(均已判决)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佛山**纺织有限公司,盗走不带电的电线电缆600多斤,得手后运到广东省四会市**镇黄某某(已判决)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出售得款人民币10000元。破案后,赃款无法缴回。

2.2017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求林伙同郭某某等人去到佛山市三水区**镇佛山**纺织有限公司,盗走不带电的铜芯电缆,得手后运到黄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出售得款人民币11000。破案后,赃款无法缴回。

3.2017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姚求林伙同郭某某等人去到广东省四会市**水泥**厂的电房,盗走不带电的变压器铜芯700余斤,得手后运到黄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出售得款人民币12000余元。破案后,赃款无法缴回。

4.2017年8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姚求林伙同向某某、肖某某、郭某某等人去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工业园**期**公司**厂房,盗走不带电的铜芯电缆230米,得手后运到黄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出售得款人民币9000余元。破案后,赃款无法缴回。

5.2017年9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姚求林伙同潘某某、肖某某、郭某某、阳某某等人再次去到广宁县**镇工业园**期**公司**厂房,盗走不带电的铜芯电缆,得手后运到黄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出售后得款人民币10000。破案后,赃款无法缴回。

6.2018年1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求林伙同向某某、潘某某、刘某某、肖某某去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委会**仓库,盗走1568米铜芯电缆,得手后运到黄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出售得款人民币17000。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04965元。破案后,赃款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姚求林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求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求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姚求林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案卷、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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