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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治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姚治国,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陕西******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治国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姚治国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被告人姚治国等人成立陕西******有限公司并担任董事长,该公司在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担保西安****家私有限公司、白银****运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兰州****有限公司等公司高息借款的名义,通过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形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经审计,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共计吸收110余名投资人资金15895000元,未退还投资人理财款本金12080000元。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姚治国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借款担保合同、收款收据及还款计划证明、户籍信息、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证明;2.被告人姚治国投案自首证明;3.证人余某某等人证言;4.投资人王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姚治国供述;6.陕西恒誉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同案犯徐某某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治国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批准以高利率为诱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治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姚治国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7册、审计报告1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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