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42号
被告人姚济,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大渡口区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村**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9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9年3月1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姚济在重庆理工大学巴南校区对面“韩国拌饭”门店内,趁被害人邢某某熟睡之际,将邢某某放置在店内桌子上一部价值人民币1230元(以下币同)的华为荣耀9X手机偷走。后被告人姚济将上述手机以600元的价格卖至九龙坡区石桥铺附近一游摊,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后剩余171元被民警查获,现已发还给被害人邢某某。
2020年5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姚济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工二村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赃款照片等物证;
2.被盗手机购买发票及转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姚济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辨认现场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8.到案经过及刑事判决书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姚济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济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玉霞
检察官助理 郑鑫磊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姚济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叁册、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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