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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涛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姚涛,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路**巷**号。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一万元,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2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涛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间从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于2020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沅江市**礼仪文化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与沅江市**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为争夺沅江市殡仪馆的演出业务,积怨已深。2009年1月14日晚7时左右,为占领业务市场,甲公司股东刘某某(已被起诉)与乙公司董事长聂某甲的弟弟聂某乙(均另案处理)、总经理鲁某某(已死亡)组织数十人在沅江市殡仪馆园区内发生械斗,造成刘某某轻微伤、乙公司参与械斗人员高某某轻伤。被告人姚涛应邀集参与,手持杀猪刀进行械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到案说明、身份信息资料;证人罗某某、金某某、刘某某、龚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姚涛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涛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涛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刚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押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共计641页。

3.随案移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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