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姚爱金,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连江县**乡**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爱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姚爱金未经国家有关金融部门批准,先后在连江县**乡**村非法组织杨某某、吴某某、吴某甲等人参加会额为人民币2000元的民间标会会道3道,共计吸收会员存款达人民币6084140元。上述三道会均在运行中途倒闭,严重扰乱了当地金融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会单、不动产记信息查询结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询问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芦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姚爱金供述与辩解;
4.福州市诚振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
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爱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爱金利用民间标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6084140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爱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爱金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燕
检察官助理:刘海燕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爱金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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