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68号
被告人姚爽(曾用名姚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6********,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因抢劫,于1994年9月24日被河北省保定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1999年9月6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于2001年7月30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04年4月30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0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保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爽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日8时许,被告人姚爽在本市地铁9号线北京西站(北京西站开往军事博物馆方向)站台处,窃取被害人章某某华为牌P9型手持电话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持电话价值人民币2959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姚爽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爽供述和辩解;6. 鉴定意见:关于移动电话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抓获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蕾蕾
2017年1月19日
附 注:
1、被告人姚爽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