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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登富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姚登富,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51997********,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麻江县**街道**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9年10月7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登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晚上,被告人姚登富采用翻墙爬楼方式,进入浙江省**街道**号**局办公室,窃取被害人孙某某等人身份证1张、中华硬壳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540元)、现金人民币300元。

2019年10月14日晚上,被告人姚登富采用上述方式,进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有限公司二楼**部办公室内,窃取被害人徐某某VIVO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0元)。

2019年10月14日晚上,被告人姚登富采用撬锁方式,进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服饰有限公司办公楼,窃取被害人陈某某华为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50元)。

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姚登富采用上述方式,进入本市江干区**项目部办公楼,窃取被害人朱某某BIAOWANG牌双肩包1只、罗马仕牌充电宝1个、身份证1张、香烟4包,窃取被害人尚某某罗马仕牌充电宝1个、现金人民币600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材料

3.被害人朱某某、尚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登富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登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姚登富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品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姚登富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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