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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益华诈骗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姚益华,男,1986****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86********,汉族,本科文化,苏州高新区**街道**事务所**,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街道****号。被告人姚益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7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益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姚益华通过注册不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高新区**服装店,虚构劳动关系,先后将13名不符合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孕妇挂靠至上述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保,开具生育保险联系单,骗取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职工生育津贴总计人民币62万余元。

被告人姚益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孕妇生育社保待遇明细、纳税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益华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益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益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方鹏

2020年2月25

附:

    1.被告人现姚益华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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