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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石福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姚石福,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2013年11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石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石福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姚石福潜入本市海珠区**道**街**号**店厨房,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曹某某的一部华为P30 PR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93元)。同月14日,被告人姚石福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

全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石福对所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石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石福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石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及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姚石福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

检察员:朱俊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姚石福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被告人姚石福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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