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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碧林、林某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708号

被告人姚碧林,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1********,汉族,文盲,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200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0月22日因吸毒被鹿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4年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1月26日因吸毒被鹿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10日被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4月10日因吸毒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村**路**号。1999年9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12月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3月3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并收缴气枪一把。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碧林、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姚碧林与林某甲经事先电话联系,以每包800元的价格在本市玉城街道嘉汇大厦B幢1单元门口菜地上以抛货形式向林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共计约1.08克,通过微信转账得款2400元。被告人林某甲取得毒品后,随即在本市玉城街道维多利亚酒店门口以每包800元的价格向林某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共计约0.72克。

2.2018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林某甲在本市玉环公园门口以每包800元的价格向林某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次日,通过微信收取毒资800元。

3.2018年11月17日,被告人姚碧林收取买毒人员林某甲毒资3000元欲向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因缺货,无法交易成功,并将毒资3000予以退还。

4.2019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姚碧林在本市玉城街道渔岙口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每包约0.2克)共计约0.4克,得款1200元。

5.2019年1月29日下午,被告人姚碧林经何某某(已判决)介绍,添加鲍某某的微信,联系后,在温州高速收费站路口附近向鲍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个(每包约0.2克)共计约0.6克,得款2400元。

6.2019年2月1日,被告人姚碧林在温州市一宾馆后的小区内向毛某某、吴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包(每包约0.2克)共计约0.6克,得款2100元。

7.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4月7日,被告人姚碧林先后8次在丽水市莲都区向吴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包(每包约0.2克)共计约2.8克。

8.2019年4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姚碧林经与吉某某(另案处理)事先电话联系,后在温州市鹿城区水心邮电局附近一公厕内,通过将毒品抛货在该公厕内窗户上的方式向吉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得款700元。吉某某取得毒品后在温州市鹿城区奔马网吧贩卖给曹某某,并当场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称重和鉴定,该包毒品疑似物净重0.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姚碧林在温州市鹿城区金锁匙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月17日,被告人林某甲在本市**街道**村**路**号家中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光盘刻录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微信交易记录、行车轨迹、转账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通话清单、截图、社区戒毒记录等;

3.证人林某丙、李某某、鲍某某、吴某某、毛某某、江某某、马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章某甲、章某乙、黄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姚碧林、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何某某、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

6.鉴定意见:温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碧林、林某甲目无国法,明知是毒品向他人贩卖,其中被告人姚碧林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部分犯罪中,被告人姚碧林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碧林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碧林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婉

2019年12月17

附:

1.被告人姚碧林、林某甲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公安卷8册,光盘14张,手机3部,笔录2份,社区戒毒记录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3.量刑建议书2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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