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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祥鹤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466号

被告人姚祥鹤,男,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路**号,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楼。197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3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1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原判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23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五个月。2019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释放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祥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9时45分许,被告人姚祥鹤尾随被害人徐某某至本市静安区延安中路720弄门洞楼梯处,趁其上楼不备之际,从其随身携带的拎袋内窃得皮夹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余元等物),后逃逸。

2019年10月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姚祥鹤至本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33号杂货店内,趁被害人唐某某买菜不备之际,从其身后拖车内窃得一部华为牌nova3型移动电话(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171元)、一部华为牌nova4e型移动电话(经认定价值人民币800元)和现金人民币70余元等物,后逃逸。

2019年8月31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姚祥鹤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后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姚祥鹤在上址再次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徐某某、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财物被窃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案发地及街面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姚祥鹤实施盗窃的事实经过。

3.被告人姚祥鹤的供述,证实其对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购机证明》及账单,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移动电话的价值。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姚祥鹤的到案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释放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姚祥鹤的基本身份信息和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祥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祥鹤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祥鹤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祥鹤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祥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祥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姚祥鹤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科浓

检  察  官:闫  巍

检察官助理:胡俊君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姚祥鹤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571018****;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补充材料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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